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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原材料、中間產品、產品的類型、數量及特性等情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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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管理維護情況、運行情況、運行記錄,是否存在不正常停運情況,是否按規(guī)程操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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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污染物處理量、處理率及處理達標率,有無違法、違章或直接排污的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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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重點污染源在線監(jiān)控設施的運行情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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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污染物排放口(源)的類型、數量、位置,設置是否規(guī)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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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口(源)排放污染物的種類、數量、濃度、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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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單位是否編制了突發(fā)性環(huán)境事件應急預案,是否配置比較完備的應急處置設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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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企業(yè)的用水量是否合理,用水工藝和設備是否屬于國家規(guī)定禁止和淘汰的范圍,是否浪費水資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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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狀態(tài)及運行管理情況,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閑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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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計量裝置是否完備;處理能力是否能夠滿足處理水量的需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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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定處理水量與生產系統產生的水量是否相符。如處理水量低于應處理水量,應檢查未處理廢水的排放去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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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對于含不同種類和濃度的污染物的廢水,是否進行必要的分質管理;對于需進行預處理的生產廢水,是否采取了預處理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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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水污染物中含有必須在車間或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監(jiān)測的污染物,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車間或車間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了采樣監(jiān)測點,是否在車間處理達標,是否將污染物在處理達標之前與其他廢水混合稀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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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處理后的水質是否達到了國家和地方規(guī)定的排放標準,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達到了規(guī)定的水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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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廢水處理中排出的污泥是否得到及時、有效的處置,是否產生二次污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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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(guī)定,是否位于國務院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的風景名勝區(qū)、自然保護區(qū)、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(qū),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(qū)域內。新建的排污口位于以上區(qū)域附近的,是否會對受保護的區(qū)域內的水體造成污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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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單位的污水排放口設置是否超過規(guī)定數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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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是否按照規(guī)定設置監(jiān)測采樣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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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是否設置規(guī)范的便于測量流量、流速的測流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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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是否按照規(guī)定安裝計量裝置、污染物在線監(jiān)測儀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(jiān)控儀,運行是否正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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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(jiān)控設備的,檢查運行記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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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給水計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,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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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,參照國家有關標準、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(yè)用水排水系數進行估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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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放廢水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。檢查監(jiān)測儀器、儀表、設備的型號和規(guī)格以及檢定、校驗情況,檢查采用的監(jiān)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(jiān)測記錄。目測觀察排放廢水的表觀性狀有無異常,有無稀釋、偷排行為。如有異常可進行現場測定或采樣,或及時通知監(jiān)測部門采樣分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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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企業(yè)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,是否可以保障對發(fā)生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流、貯存及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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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處理后的廢水的回用情況,鼓勵企業(yè)開展廢水重復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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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(xù)及性能指標:?檢查鍋爐的性能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規(guī)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;檢查環(huán)保設備的配套狀況及環(huán)保審批、驗收手續(xù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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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: 檢查排氣口的林格曼黑度是否超標,如果超標則分析原因;檢查除塵設備的運行狀況,干清除是否漏氣或堵塞,濕清除灰水的色澤和流量是否正常;檢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,防止二次污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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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:檢查燃燒設備的設置、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政策,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國家規(guī)定,大型燃燒設備是否有脫硫裝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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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可散發(fā)有毒、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、裝卸、貯存的環(huán)保防護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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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企業(yè)是否違反規(guī)定生產、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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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塵系統:檢查實際除塵效率是否符合要求,除塵器是否得到較好的維護,保持密封性;除塵設施產生的廢水、廢渣是否得到妥善處理、處置,避免二次污染;處理后的煙氣黑度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(guī)定的排放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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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態(tài)污染物凈化系統:檢查廢氣收集系統效果;檢查氣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;檢查處理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渣的處理、處置情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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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(qū)域內新建排氣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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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(guī)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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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、粉塵、煙塵的排放點,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,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,實行有組織排放;新污染源一般不允許有無組織排放存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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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氣簡是否設置采樣口和采樣監(jiān)測平臺。有污染物處理、凈化設施的,應在其進出口分別置采樣口。采樣口、采樣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監(jiān)測的規(guī)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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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單臺容量等于或大于 14MW(20 噸/小時)” 的鍋爐,檢查是否安裝了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(jiān)測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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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堆料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,要求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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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生產工藝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、數量、理化性質、產生規(guī)律、產生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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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廢物名錄,或者根據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,確定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,了解其數量、處置方式及處置單位的資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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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天貯存冶煉廢渣、化工廢渣、爐渣、粉煤灰、廢礦石、尾礦和其他工業(yè)固體廢物的,檢查是否設置了符合環(huán)境保護要求的專用貯存設施或貯存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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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造成二次揚塵污染的固體廢物,檢查是否采取噴灑防塵等防治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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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有毒有害等危險廢物,檢查是否設置專用貯存、處置場所,是否設置明顯的標志,邊界是否采取封閉措施,是否有防揚散、防流失、防滲漏等防治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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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、堆放場所,檢查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環(huán)境保護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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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向江河、湖泊、運河、渠道、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傾倒、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、堆放固體廢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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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在自然保護區(qū)、風景名勝區(qū)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(qū)、基本農田保護區(qū)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(qū)域內,建設工業(yè)固體廢物集中貯存、處置的設施、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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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在固體廢物的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過程中,防揚散措施是否齊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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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固體廢物的防滲漏措施是否齊全,貯存時是否設置人造或天然襯里,配備浸出液收集、處理裝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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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危險廢物的處理、處置進行嚴格檢查。檢查處理、處置機構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;危險廢物是否有識別標志;在貯存、處置、運輸中是否采取足夠的防護措施;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;監(jiān)控系統是否完善,監(jiān)測計量裝置數據是否連續(xù)完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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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發(fā)生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,檢查固體廢物轉移手續(xù)是否完備。轉移固體廢物出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行政區(qū)域貯存、處置的,是否由移出地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;轉移危險廢物的,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,并經移出地設區(qū)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(qū)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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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產噪設備是否為國家禁止生產、銷售、進口、使用的淘汰產品;檢查產噪設備的布局和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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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噪聲控制與防治設備是否完好,是否按要求使用,管理是否規(guī)范,有無擅自拆除或閑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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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家標準監(jiān)測方法,進行現場監(jiān)測,確定經治理后噪聲排放是否達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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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(guī)定對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情況進行申報,是否采取了減少建筑施工噪聲影響的措施,遵守規(guī)定的施工時間限制。接到居民舉報,應及時檢查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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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噪聲產生單位邊界噪聲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噪聲排放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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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排污單位是否按照《環(huán)境保護圖形標志--排放口(源)》(GB 15562.1-1995)、《環(huán)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(處置)場》(GB 15562.1-1995)以及原國家環(huán)保局《〈環(huán)境保護圖形標志〉實施細則(試行)》的規(guī)定,設置與排污口或固體廢物貯存(處置)場相適應的環(huán)境保護圖形標志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