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0年發(fā)展,6年立法,兩次審議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稅法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對企業(yè)而言,環(huán)保稅計算題擺在面前,如何解題心中是否有數(shù)?
大氣污染物問題:注:0.95、0.87、16.7、10.75分別為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(單位:千克)。 某企業(yè)8月向大氣直接排放二氧化硫、氟化物各10千克,一氧化碳、氯化氫各100千克,假設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《環(huán)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最低標準1.2元計算,這家企業(yè)只有一個排放口,計算企業(yè)8月大氣污染物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
二氧化硫:10/0.95=10.53
氟化物:10/0.87=11.49
一氧化碳:100/16.7=5.99
氯化氫:100/10.75=9.3
氟化物(11.49)>二氧化硫(10.53)>氯化氫(9.3)>一氧化碳(5.99 )
選取前三項污染物
氟化物:11.49×1.2=13.79(元)
二氧化硫:10.53×1.2=12.63(元)
氯化氫:9.3×1.2=11.16(元)
水污染物問題:注:0.0005、0.005、0.04、0.02、0.025、0.02分別為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(單位:千克)。 某企業(yè)8月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一類水污染物總汞、總鎘、總鉻、總砷、總鉛、總銀各10千克。排放第二類水污染物懸浮物(SS)、總有機碳(TOC)、揮發(fā)酚、氨氮各10千克。假設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《環(huán)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最低標準1.4元計算,計算企業(yè)8月水污染物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 總汞:10/0.0005=20000
總鎘:10/0.005=2000
總鉻:10/0.04=250
總砷:10/0.02=500
總鉛:10/0.025=400
總銀:10/0.02=500
總汞(20000)>總鎘(2000)>總砷(500)=總銀(500)>總鉛(400)>總鉻(250) 總汞:20000×1.4=28000(元)
選取前五項污染物
總鎘:2000×1.4=2800(元)
總砷:500×1.4=700(元)
總銀:500×1.4=700(元)
總鉛:400×1.4=560(元)
懸浮物(SS):10/4=2.5
總有機碳(TOC):10/0.49=20.41(《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》中,對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、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,只征收一項。按三者中污染當量數(shù)最高的一項收取)
揮發(fā)酚:10/0.08=125
氨氮:10/0.8=12.5
揮發(fā)酚(125)>總有機碳(20.41)>氨氮(12.5)>懸浮物(2.5) 揮發(fā)酚:125×1.4=175(元)
總有機碳:20.41×1.4=28.57(元)
氨氮:12.5×1.4=17.5(元)
固體廢物問題:注:4、0.49、0.08、0.8分別為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(單位:千克)。 假設某企業(yè)8月產(chǎn)生尾礦1000噸,其中綜合利用的尾礦300噸(符合國家和地方環(huán)境保護標準),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(huán)境保護標準的設施貯存200噸,計算這家企業(yè)8月尾礦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
(1000-300-200)×15=7500(元)
【各地環(huán)保稅稅額標準】請參照計算。
省份 |
各地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標準 單位:元/污染當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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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氣污染物 |
水污染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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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 |
12元 |
14元 |
上海 |
2018年: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.65元/污染當量、7.6元/污染當量;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.2元/污染當量。 2019年1月1日起,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(diào)整為7.6元/污染當量、8.55元/污染當量。 |
2018年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/污染當量,氨氮稅額標準為4.8元/污染當量,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.4元/污染當量;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.4元/污染當量。 |
天津 |
(一)二氧化硫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; (二)氮氧化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8元; (三)煙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; (四)一般性粉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; (五)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2元。 |
(一)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.5元; (二)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.5元; (三)其他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4元。 |
河北 |
一檔:9.6元, 二檔:6元, 三檔:4.8元, |
一檔:11.2元。 二檔:7元。 三檔:5.6元 |
河南 |
4.8元 |
5.6元 |
山東 |
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,是國標下限值的5倍!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2元,常規(guī)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、氨氮和“5項主要重金屬”由1.4元提高到3元, |
水污染物(其他污染物)由0.9元提高到1.4元 |
山西 |
1.8元 |
2.1元 |
安徽 |
12月9日公布《安徽省環(huán)境保護條例》 | |
江蘇 |
4.8元 |
5.6元 |
浙江 |
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4元,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.8元 |
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4元,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8元 |
廣東 |
1.8元 |
2.8元 |
福建 |
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2元 |
五項重金屬、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.5元,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4元。 |
廣西 |
1.8元 |
2.8元 |
貴州 |
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.4元 |
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.8元 |
海南 |
2.4元 |
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.8元 |
湖北 |
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.4元;其余大氣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2元 |
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、氨氮、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(鉛、汞、鉻、鎘、類金屬砷)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.8元;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4元。 |
湖南 |
2.4元 |
3元 |
江西 |
1.2元 |
1.4元 |
云南 |
1.2元 |
1.4元 |
重慶 |
3.5元 |
3元 |
四川省 |
3.9元 |
2.8元 |
遼寧省 |
1.2元 |
1.4元 |
吉林省 |
1.2元 |
1.4元 |
黑龍江 |
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與黑龍江省環(huán)境保護廳簽署《環(huán)境保護稅征管協(xié)作機制備忘錄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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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肅 |
1.2元 |
1.4元 |
寧夏 |
1.2元 |
1.4元 |
青海省 |
1.2元 |
1.4元 |
陜西省 |
1.2元 |
1.4元 |
新疆 |
1.2元 |
1.4元 |
內(nèi)蒙古 |
內(nèi)蒙古自治區(qū)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內(nèi)蒙古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關于我區(qū)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(huán)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等建議的決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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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 |
開展征收方案 |
來源:廣東省環(huán)境保護產(chǎn)業(yè)協(xié)會